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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真言宗協會成立於民國101年(西元2012年)並於同年內政部登記,協會成立之目的乃協助住嚴院發展院務。(註)

 

台灣真言宗協會 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真言宗協會。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探討並推展佛教真言宗義理為目的。
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探討佛教教法。

二、推廣佛教真言教法,並以佛教中慈悲、奉獻之精神,建立健康人生與祥和社會。
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
一、正式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無犯罪違法情事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邀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三、榮譽會員:具佛學素養,且對佛教真言宗有深入研究者,經本人與理事會通過同意後邀請成為榮譽會員。

四、永久會員:入會十年以上,並對協會有重大貢獻,經理事會同意。

第 八 條 會員、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、會員代表為一權。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為利組織運作,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(註:不同於台灣高野山真言宗協會,該協會是日本總本山認核之台灣布教單位,其包含台灣各總本山認可之寺院;如台北光明寺、台中住嚴院、台南大日寺、高雄準提院。而台灣真言宗協會只單純與住嚴院配合發展)